今日起,正式實施《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(people)落實藥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》

2023-03-01 10:00:00

根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官網2022年12月29日發布的(of)公告,爲(for)落實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(people)的(of)質量主體責任,根據《中華人(people)民共和(and)國藥品管理法》等法律法規,國家藥監局制定了(Got it)《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(people)落實藥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》,現予發布,自2023年3月1日起實施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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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(people)落實藥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
第一(one)章  總  則
第一(one)條  爲(for)落實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(people)(以(by)下簡稱持有人(people))的(of)質量安全主體責任,根據《中華人(people)民共和(and)國藥品管理法》《中華人(people)民共和(and)國疫苗管理法》《藥品注冊管理辦法》《藥品生(born)産監督管理辦法》以(by)及藥品生(born)産質量管理規範、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、藥物警戒質量管理規範等,制定本規定。
第二條  在(exist)中華人(people)民共和(and)國境内,持有人(people)依法落實藥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行爲(for)及其監督管理,适用(use)本規定。
第三條  持有人(people)應當遵守《中華人(people)民共和(and)國藥品管理法》等相關法律法規,按照藥品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範、藥品臨床試驗管理規範、藥品生(born)産質量管理規範、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、藥物警戒質量管理規範等要(want)求,建立健全藥品質量管理體系,依法對藥品研制、生(born)産、經營、使用(use)全過程中藥品的(of)安全性、有效性、質量可控性負責。
第二章  持有人(people)關鍵崗位職責及要(want)求
第四條  持有人(people)應當設立職責清晰的(of)管理部門,配備與藥品生(born)産經營規模相适應的(of)管理人(people)員,明确非臨床研究、臨床試驗、生(born)産銷售、上市後研究、不(No)良反應監測及報告等職責,并符合相關質量管理規範的(of)要(want)求。持有人(people)應當獨立設置質量管理部門,履行全過程質量管理職責,參與所有與質量有關的(of)活動,負責審核所有與質量管理有關的(of)文件。
第五條  持有人(people)(包括藥品生(born)産企業)的(of)企業負責人(people)(主要(want)負責人(people))、生(born)産管理負責人(people)(以(by)下簡稱生(born)産負責人(people))、質量管理負責人(people)(以(by)下簡稱質量負責人(people))、質量受權人(people)等關鍵崗位人(people)員應當爲(for)企業全職人(people)員,并符合相關質量管理規範有關要(want)求。質量管理負責人(people)和(and)生(born)産管理負責人(people)不(No)得互相兼任。
針對具體藥品品種的(of)生(born)産和(and)質量管理,持有人(people)應當明确其直接負責的(of)主管人(people)員和(and)其他(he)責任人(people)員。
第六條  法定代表人(people)、企業負責人(people)(主要(want)負責人(people))對藥品質量全面負責。企業負責人(people)全面負責企業日常管理,落實全過程質量管理主體責任;負責配備專門質量負責人(people),提供必要(want)的(of)條件和(and)資源,保證質量管理部門獨立履行職責;負責配備專門質量受權人(people),保證獨立履行藥品上市放行責任;負責處置與藥品質量有關的(of)重大(big)安全事件,确保風險得到(arrive)及時(hour)控制;負責建立生(born)産管理、質量管理的(of)培訓考核制度;負責配備或者指定藥物警戒負責人(people)。
企業負責人(people)應當具備醫藥相關領域工作(do)經驗,熟悉藥品監督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(and)規章制度。
第七條  生(born)産負責人(people)主要(want)負責藥品生(born)産管理,确保藥品按照批準的(of)工藝規程組織生(born)産、貯存;确保廠房和(and)設施設備良好運行,完成必要(want)的(of)驗證工作(do),保證藥品生(born)産質量;确保生(born)産管理培訓制度有效運行,對藥品生(born)産管理所有人(people)員開展培訓和(and)考核。
生(born)産負責人(people)應當具有:藥學或者相關專業背景,本科及以(by)上學曆或者中級以(by)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執業藥師資格,三年以(by)上從事藥品生(born)産和(and)質量管理的(of)實踐經驗,其中至少有一(one)年的(of)藥品生(born)産管理經驗,熟悉藥品生(born)産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(and)規章制度。
第八條  質量負責人(people)負責藥品質量管理,建立質量控制和(and)質量保證體系,監督相關質量管理規範執行,确保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;确保生(born)産過程控制和(and)藥品質量控制符合相關法規要(want)求、标準要(want)求;确保藥品生(born)産、檢驗等數據和(and)記錄真實、準确、完整和(and)可追溯;确保質量管理培訓制度有效運行,對藥品質量管理所有人(people)員開展培訓和(and)考核。
質量負責人(people)應當具有:藥學或者相關專業背景,本科及以(by)上學曆或者中級以(by)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執業藥師資格,五年以(by)上從事藥品生(born)産和(and)質量管理的(of)實踐經驗,其中至少一(one)年的(of)藥品質量管理經驗,熟悉藥品質量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(and)規章制度。
第九條 質量受權人(people)獨立履行藥品放行職責,确保每批已放行藥品的(of)生(born)産、檢驗均符合相關法規、藥品注冊管理要(want)求和(and)質量标準。未經質量受權人(people)簽字同意,産品不(No)得放行。
質量受權人(people)應當具有:藥學或者相關專業背景,本科及以(by)上學曆或者中級以(by)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執業藥師資格,五年以(by)上從事藥品生(born)産和(and)質量管理的(of)實踐經驗,從事過藥品生(born)産過程控制和(and)質量檢驗工作(do),熟悉藥品監督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(and)規章制度。
持有人(people)可以(by)依據企業規模設置多個(indivual)質量受權人(people),覆蓋企業所有産品的(of)放行職責。各質量受權人(people)應當分工明确、不(No)得交叉。質量受權人(people)因故不(No)在(exist)崗時(hour),經企業法定代表人(people)或者企業負責人(people)批準後,可以(by)将其職責臨時(hour)轉授其他(he)質量受權人(people)或者具有相關資質的(of)人(people)員,并以(by)書面形式規定轉授權範圍、事項及時(hour)限。轉授權期間,原質量受權人(people)仍須承擔相應責任。
第十條  藥物警戒負責人(people)負責藥物警戒體系的(of)建立、運行和(and)持續改進,确保藥物警戒體系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(and)藥物警戒質量管理規範的(of)要(want)求。
藥物警戒負責人(people)應當是(yes)具備一(one)定職務的(of)管理人(people)員,應當具有:醫學、藥學、流行病學或者相關專業背景,本科及以(by)上學曆或者中級及以(by)上專業技術職稱,三年以(by)上從事藥物警戒相關工作(do)經曆,熟悉我(I)國藥物警戒相關法律法規和(and)技術指導原則,具備藥物警戒管理工作(do)的(of)知識和(and)技能。
第三章  持有人(people)質量管理要(want)求
第十一(one)條  持有人(people)應當建立覆蓋藥品生(born)産全過程的(of)質量管理體系,按照國家藥品标準、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(of)質量标準和(and)生(born)産工藝進行生(born)産,确保藥品生(born)産全過程持續符合藥品生(born)産質量管理規範要(want)求。
第十二條  持有人(people)應當建立健全藥品質量管理體系,涵蓋藥品的(of)非臨床研究、臨床試驗、生(born)産經營、上市後研究、不(No)良反應監測及報告等全生(born)命周期過程;應當建立符合藥品質量管理要(want)求的(of)質量目标,持續改進質量管理體系,确保所生(born)産的(of)藥品符合預定用(use)途和(and)注冊要(want)求。
第十三條  持有人(people)應當對原料、輔料、直接接觸藥品的(of)包裝材料和(and)容器等供應商進行審核,保證購進和(and)使用(use)的(of)原料、輔料、直接接觸藥品的(of)包裝材料和(and)容器等符合藥用(use)要(want)求,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(of)質量管理規範以(by)及相應關聯審評審批等有關要(want)求和(and)法律法規要(want)求。
第十四條  持有人(people)應當按照藥品監管有關規定和(and)藥品生(born)産質量管理規範等要(want)求建立藥品上市後變更控制體系,制定實施内部變更分類原則、變更事項清單、工作(do)程序和(and)風險管理要(want)求;應當結合産品特點,經充分研究、評估和(and)必要(want)的(of)驗證後确定變更管理類别,經批準、備案後實施或者在(exist)年度報告中載明。
委托生(born)産的(of),應當聯合受托生(born)産企業開展相關研究、評估和(and)必要(want)的(of)驗證。
第十五條  藥品生(born)産企業應當建立藥品出(out)廠放行規程,明确出(out)廠放行的(of)标準、條件,并對藥品質量檢驗結果、關鍵生(born)産記錄和(and)偏差控制情況進行審核,對藥品進行質量檢驗。符合有關标準、條件的(of),經質量受權人(people)簽字後方可出(out)廠放行。
持有人(people)應當履行藥品上市放行責任,制定藥品上市放行規程,審核受托生(born)産企業制定的(of)出(out)廠放行規程,明确藥品的(of)上市放行标準,對藥品生(born)産企業出(out)廠放行的(of)藥品檢驗結果和(and)放行文件進行審核,符合有關規定的(of),經質量受權人(people)簽字後方可放行上市。必要(want)時(hour),持有人(people)可對受托方藥品生(born)産記錄、檢驗記錄、偏差調查等進行審核。
第十六條  委托生(born)産藥品的(of),持有人(people)應當對受托方的(of)質量保證能力和(and)風險管理能力進行評估,按規定與受托方簽訂質量協議以(by)及委托生(born)産協議;應當履行物料供應商評估批準、變更管理審核、産品上市放行以(by)及年度報告等義務;應當監督受托方履行協議約定的(of)義務,對受托方的(of)質量管理體系進行定期現場審核,并确保雙方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銜接,生(born)産過程持續符合法定要(want)求。
持有人(people)不(No)得通過質量協議轉移依法應當由持有人(people)履行的(of)義務和(and)責任。
接受委托生(born)産的(of)藥品生(born)産企業應當嚴格執行質量協議,按照藥品生(born)産質量管理規範組織委托生(born)産藥品的(of)生(born)産,積極配合接受持有人(people)的(of)審核,并按照所有審核發現的(of)缺陷,采取糾正和(and)預防措施落實整改。
第十七條  持有人(people)應當确保藥品儲存、運輸活動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等要(want)求。委托儲存、運輸、銷售藥品的(of),持有人(people)應當對受托方質量保證能力和(and)風險管理能力進行評估,按照有關規定與受托方簽訂委托協議和(and)質量協議,并定期審核受托企業的(of)儲存、運輸管理情況,确保儲存、運輸過程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和(and)藥品的(of)貯藏條件要(want)求。
接受委托儲存、運輸的(of)企業應當按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的(of)要(want)求開展儲存、運輸活動,履行協議義務,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。
第十八條  持有人(people)應當依法建立并實施藥品追溯制度,按要(want)求自建或者委托第三方建設信息化追溯系統,在(exist)藥品各級銷售包裝單元賦予藥品追溯标示,向下遊藥品經營企業、藥品使用(use)單位提供追溯信息,及時(hour)、準确記錄并保存藥品全過程信息,實現藥品可追溯,并按照規定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供追溯數據。
第十九條  持有人(people)應當依照藥品召回有關規定建立并完善藥品召回制度,發現藥品存在(exist)質量問題或者其他(he)安全隐患的(of),按照有關規定啓動召回,及時(hour)通知有關企業或者使用(use)單位,同時(hour)将調查評估報告、召回計劃和(and)召回通知提交給所在(exist)地(land)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。召回的(of)藥品需要(want)銷毀的(of),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銷毀。
召回完成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(hour)将藥品召回和(and)處理情況向所在(exist)地(land)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(and)衛生(born)健康主管部門報告。
第二十條  持有人(people)應當建立藥物警戒體系,設立專門的(of)藥物警戒部門,按照藥物警戒質量管理規範等要(want)求開展藥物警戒工作(do),進行藥品不(No)良反應及其他(he)與用(use)藥有關的(of)有害反應監測、識别、評估和(and)控制等活動,最大(big)限度地(land)降低藥品安全風險。
第二十一(one)條  持有人(people)應當制定上市後風險管理計劃,主動開展上市後研究,并基于(At)對藥品安全性、有效性、質量可控性的(of)上市後研究情況等,定期開展上市後評價,對藥品的(of)獲益和(and)風險進行綜合分析評估。根據評價結果,依法采取修訂藥品說明書、提高質量标準、完善工藝處方、暫停生(born)産銷售、召回藥品、申請注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等質量提升或者風險防控措施。
對附條件批準的(of)藥品,持有人(people)應當采取相應風險管理措施,并在(exist)規定期限内按照要(want)求完成相關研究。
第二十二條  持有人(people)應當制定藥品安全事件處置方案,并定期組織開展培訓和(and)應急演練。發生(born)與藥品質量有關的(of)重大(big)安全事件,持有人(people)應當立即對有關藥品及其原料、輔料以(by)及直接接觸藥品的(of)包裝材料和(and)容器、相關生(born)産線等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置,防止危害擴大(big)。
第二十三條  持有人(people)應當建立短缺藥品停産報告制度。列入國家實施停産報告的(of)短缺藥品清單的(of)藥品停止生(born)産的(of),應當在(exist)計劃停産實施六個(indivual)月前向所在(exist)地(land)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;發生(born)非預期停産的(of),在(exist)三日内報告所在(exist)地(land)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。必要(want)時(hour),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報告。
第二十四條  持有人(people)應當具備法律要(want)求的(of)責任賠償能力,建立責任賠償的(of)相關管理程序和(and)制度,實行賠償首負責任制。責任賠償能力應當與産品的(of)風險程度、市場規模和(and)人(people)身損害賠償标準等因素相匹配。持有人(people)應當具有責任賠償能力相關證明或者相應的(of)商業保險購買合同等。
第四章  持有人(people)質量管理機制

第二十五條  質量管理人(people)員應當對每批次藥品生(born)産、檢驗過程中落實藥品生(born)産質量管理規範等要(want)求情況進行監督,對發生(born)的(of)偏差組織調查,對潛在(exist)的(of)質量風險及時(hour)采取控制措施;質量負責人(people)應當确保在(exist)每批次藥品放行前完成對生(born)産記錄、檢驗記錄的(of)審核,确保與質量有關的(of)變更按規定得到(arrive)審核和(and)批準,确保所有重大(big)偏差和(and)檢驗超标已經過調查并得到(arrive)及時(hour)處理。

第二十六條  質量負責人(people)應當結合産品風險定期組織對生(born)産管理、質量管理等情況進行回顧分析,原則上每季度不(No)少于(At)一(one)次對重複性風險和(and)新出(out)現風險進行研判,制定糾正預防措施,持續健全質量管理體系。企業負責人(people)應當定期聽取質量負責人(people)質量管理工作(do)彙報,充分聽取質量負責人(people)關于(At)藥品質量風險防控的(of)意見和(and)建議,對實施質量風險防控提供必要(want)的(of)條件和(and)資源。
第二十七條  持有人(people)應當建立年度報告制度。企業負責人(people)應當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(people)員負責年度報告工作(do),确保藥品年度報告的(of)信息真實、準确、完整和(and)可追溯,符合法律、法規及有關規定要(want)求。報告撰寫人(people)員應當彙總上一(one)個(indivual)自然年度藥品的(of)生(born)産銷售、上市後研究、風險管理等情況,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(of)年度報告模版形成年度報告,經企業法定代表人(people)或者企業負責人(people)(或者其書面授權人(people))批準後向所在(exist)地(land)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。
第二十八條  持有人(people)應當定期進行自檢或者内審,監控藥品生(born)産質量管理規範、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、藥物警戒質量管理規範等實施情況。自檢或者内審應當有方案、有記錄,自檢完成後應當形成自檢報告,内容至少包括自檢的(of)基本情況、評價的(of)結論以(by)及糾正和(and)預防措施的(of)建議。
第二十九條  持有人(people)應當建立培訓管理制度,制定培訓方案或者計劃,對從事藥品研發管理、生(born)産管理、質量管理、銷售管理、藥物警戒、上市後研究的(of)所有人(people)員開展上崗前培訓和(and)繼續培訓。培訓内容至少包括相關法規、相應崗位職責和(and)技能等。持有人(people)應當保存培訓記錄,并定期評估培訓效果。
第五章 監督管理
第三十條  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依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内持有人(people)的(of)監督檢查,将持有人(people)落實藥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情況作(do)爲(for)監督檢查内容,重點檢查關鍵人(people)員和(and)質量管理相關人(people)員履職盡責、質量管理體系運行等情況。
第三十一(one)條  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藥品監管的(of)實際需要(want),制定藥品質量抽查檢驗計劃,明确抽查檢驗目标和(and)重點;可以(by)組織對原料藥、相關輔料、直接接觸藥品的(of)包裝材料和(and)容器質量進行抽查檢驗。
第三十二條  持有人(people)應當配合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(of)監督檢查和(and)抽查檢驗,并配合對相關方的(of)延伸檢查,不(No)得拒絕、逃避監督檢查,不(No)得幹擾、阻擾或拒絕抽查檢驗,不(No)得僞造、銷毀、隐匿有關證據材料,不(No)得擅自動用(use)查封、扣押物品。
監督檢查或者抽查檢驗發現不(No)符合規定的(of),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采取暫停生(born)産、銷售、使用(use)、進口等措施控制風險;涉嫌違法犯罪的(of),應當及時(hour)依法查處或者移送司法機關。
第三十三條 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内持有人(people)(藥品生(born)産企業)建立藥品安全信用(use)檔案,并按規定對相關信息進行公示公開,加強信用(use)檔案數據分析利用(use),定期開展風險研判。
第六章 附 則
第三十四條  麻醉藥品、精神藥品、醫療用(use)毒性藥品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、放射性藥品、疫苗及其他(he)生(born)物制品、中藥飲片、中藥配方顆粒等有專門規定的(of),從其規定。
第三十五條  本規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。

注:以(by)上内容來(Come)源于(At)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